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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春园一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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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春园一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规则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保障物权权益的规范行使,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社区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及《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业主自我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小区业主大会(以下简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依法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

第三条(业主大会宗旨)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建管理有序、环境整洁、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社区。

第四条 (议事规则性质)

本规则是记载业主对业主大会宗旨、运作机制、活动方式、成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的自律性文件,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业主大会运作的基本准则和依据。

本规则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与相关单位的关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村)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及时告知居(村)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村)民委员会的建议。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日常运作中的矛盾纠纷,可以提交居(村)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协调解决。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上海市闵行区沁春园一村业主大会;

二、业主委员会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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