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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

评定激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园区各企业:

《重庆两江新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评定激励管理办法》已经两江新区管委会年第34次办公会审议通过,细则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10号)安排部署和《重庆市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评定管理办法》(渝人社发〔〕号)有关规定,深入推动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建设,规范两江新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评定管理工作,激励新区企业积极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市内注册且在两江新区直接管理区域范围内(即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8个街道)经营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评定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分级负责、动态监控、奖惩结合的原则。实行单位和单位工会诚信申报、职工积极参与、区街评审认定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分为A级、AA级、AAA级三个等次,依次由低到高,逐级递升,上一个等次原则上从下一个等次中产生。新区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AA级企业的评定管理,并委托街道办事处负责A级企业的评定和管理;AAA级企业的评定和管理按《重庆市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评定管理办法》(渝人社发〔〕号)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规模较大、职工人数较多、和谐程度较高且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业,经新区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可直接申报AA、AAA级企业。

第二章申报评定

第五条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评定应按照《重庆市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评价规范》(DB50/T-)的标准,每年开展一次,实行年度集中申报,每年的第一季度为创建集中申报时间。

第六条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评定工作包括自评、申报、初审、复审、公示、公告6个步骤。

第七条申报企业应按照《重庆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规范》(以下简称《评价规范》)规定先行自查自评,自评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企业,可申报和谐劳动关系A级企业;自评综合得分85分以上的企业,可申报和谐劳动关系AA级企业。

第八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新区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一)重庆市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申报表;

(二)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对本企业申请的审议情况报告;

(三)本企业有效期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四)其他佐证材料,包括劳动规章制度、劳动用工、工资工时、集体协商、社会保险和福利、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会组织建设、民主管理与集体协商、安全生产、劳动争议调处、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各街道办事处和新区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应向信访、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工会、公安、生态环境、税务等部门征求意见,核查申报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和有无安全事故、拖欠工资、欠缴税费、重大集访等情形。

第九条各街道办事处和新区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严格按照申报标准和程序组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进行评审。对综合得分在80分以上的,可评定为A级企业。A级企业评定满一年且复审达到85分以上的,可认定为AA级企业。AA级企业评定满一年且复审达到90分以上的,可推荐申报AAA级企业。

第十条各街道办事处于每年5月31日前完成A级企业的申报评定并报新区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各街道办事处于每年5月31日前完成AA级企业的初审工作并将初审意见及相关资料报新区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区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6月20日前完成AA级企业的评定工作。

第十一条A级评定结果确定后,由街道办事处在其网站和相关区域内进行公示;AA级评定结果确定后,由新区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两江新区信息公开官方网站和街道相关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日,接受社会监督。街道办事处和新区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管理权限对已反映意见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结论。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取消评定资格;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三年之内不得参评。

第十二条A、AA级评定等次由新区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确定,并向和谐劳动关系企业颁发证书和标牌。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在有效期内实行动态管理,评定的次年开始,区、街每年应按不少于30%的比例对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自评定之日起,每满三年需重新复核确认一次。A、AA、AAA级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应当在每三年期满前60日,分别按相关评定与管理权限向街道办事处和新区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劳动关系情况报告。街道办事处和新区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组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进行审核,同时征求相关部门关于企业依法照章纳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违法经营、违反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方面意见。其中,申请确认AAA级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等次的,经新区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后,上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

复核结果确定后,在新区信息公开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未达到《评价规范》相应标准的,降级或取消等次;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取消等次,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凡被取消和自然终止劳动关系和谐等次的,原有证书和标牌作废;凡被降级的,原有证书和标牌作废,换发降级后的证书或标牌;经复核或抽查合格的企业被确定为相应和谐等次的,保留证书及标牌,并在新区信息公开网站进行公布。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其和谐企业等次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A级和AA级和谐劳动关系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新区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取消其等次:

(一)在申报材料或报告中提供虚假情况、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的;

(三)未达到规定标准分值的;

(四)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为C级的;

(五)企业自评定之日起满三年未申请复核确认的;

(六)其他需要取消等次的情形。

AAA级及以上企业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新区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审核。

出现以上第一、二、四、五项情形之一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参评。

第十八条A级和AA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等次自动终止:

(一)注册地迁移市外或主要生产经营地搬离新区直接管理区域的;

(二)决定提前解散的;

(三)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关闭的;

(五)其他自动终止的情形。

AAA级及以上企业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新区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区、街按照“一企一档”的要求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企业档案及管理台账。

第四章激励机制

第二十条新区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在市级和谐劳动关系企业激励备忘录的基础上,实行正向激励措施,广泛调动企业参与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积极性。

第二十一条对每年新创或三年期满复核后确定为和谐等次的企业,给予A级元、AA级1万元、AAA级及以上2万元的企业创建(保持)工作一次性奖励,所需经费纳入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经费预算。

对获得和谐劳动关系等次的企业,组织人员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师(员)培训且经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取得证书的,在享受新区高技能人才相关政策基础上,劳动关系协调员三级(高级技工)每人再增发元奖励,劳动关系协调员二级(技师)每人再增发元奖励,劳动关系协调员一级(高级技师)每人再增发元奖励,资金奖励企业。所需经费纳入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经费预算。

对获得和谐劳动关系等次,工会组织关系在新区且按时足额缴纳工会经费,有效期内购买职工互助保障重大疾病计划的企业,新区总工会按A级、AA级、AAA级及以上等次,将补助比例分别提升至60%、70%、80%,每个等次只享受一次。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和部门在组织或推荐企业、企业人员参加“市级文明单位”“优秀企业家”“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青年文明号”“模范职工之家”“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先进单位、示范单位”“先进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等市级及以上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等各类评选、嘉奖和表彰及行业协会(商会)任职时,应将获得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等次作为重要参考条件。

在评选“两江榜样”“优秀企业”“诚信企业”“两江最美工匠”等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区级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等各类荣誉称号时,应将获得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等次作为参评条件。

第二十三条对首次确定为和谐劳动关系等次的企业,依据企业自身经营情况,可自筹资金对职工进行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由企业和企业工会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新区管委会各部门在提供涉税事项、环境影响评价、商务领域、食药品生产经营、就业、社保、劳务派遣、人力资源业务、职业技能、劳动仲裁等服务时,应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第二十五条新区社会保障局将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纳入信用“红名单”,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在“信用两江”网站予以公示。

各单位和部门在构建行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时,应将和谐劳动关系企业作为招投标、政府采购、融资投资等重要参考条件。

第二十六条对获得AA级及以上等次的企业,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重庆市有关规定前提下,在有效期内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无投诉举报或投诉举报不属实,免予劳动保障主动监察;

无投诉或投诉不属实,且年度社保缴费基数申报调整无异常,免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稽核;

申请开具劳动关系守法证明可免检;

以月、季、半年为周期的企业特殊工时许可有效期可由一年延长至两年;

其人力资源相关人员及法律事务人员可优先聘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司法特邀调解员、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申报国家和市级有关资金扶持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

可优先纳入市级以上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就业见习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创建范围。

第二十七条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出现违法失信行为,一经核实,按相关程序停止适用以上相关激励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新区范围内其他区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年12月5日起执行。

附件:重庆市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申报(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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