颐和园信息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学习园地之林业行政执法二 [复制链接]

1#
北京哪个荨麻疹医院好 http://pf.39.net/bdfyy/bdflx/210410/8833356.html
明溪县林业局关于规范林业行政执法相关事项的通知(明林〔〕20号)局各股室、各林业站: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推进我县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
  各执法单位接到案源后,通知案源所在地林业站派人进行初查。乡镇林业站核实后将具体情况报县林业执法大队,由执法大队统一进行立案登记,明确处理意见,交各执法承办单位开展技术鉴定,指派案件承办人办理立案手续、开展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工作。技术力量不足也可向局涉林案件鉴定领导小组申请组织技术鉴定。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发案源所在地林业站对内容再次核对,属刑事或非管辖案件则连同调查材料送县林业执法大队移交有权责机关查处。调查取证结束后,由案件承办人将卷宗报送县林业执法大队,由副大队长进行合规性审查。审查不合格退件补正材料,审查合格签名确认后由案件承办人及执法单位负责人在承办机构处理意见栏签署初步处理意见,报执法大队组织审议。执法大队根据局涉林案件审议小组集体讨论结果,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栏签署意见后,报林业改革与产业发展股组织法制审核,之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交由案件承办人开具处罚决定书并负责系统录入、公示送达等后续工作。
  二、明确执法遵循原则
  执法单位和人员调查处理各类林业行政案件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及《福建省林业行政执法管理若干规定》执行,不得简化程序违规办理。
  (一)法定程序、法定依据
  实施各种林业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二)公正、公开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权利告知
  实施各种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五)案件追诉期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六)案件办理期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个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三、明确办案程序和要求
  (一)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实行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上报行政机关备案。
  (二)一般程序
  除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必须严格按照一般程序规定实施林业行政处罚,严禁以罚代刑和不按程序处罚的问题发生。
  1.立案规定
  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由各执法单位指派两名执法人员承办,进行立案调查。《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承办部门负责人意见栏,由县林业执法大队负责人统一签署,并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7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立案条件
  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有违法行为发生。
  ②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
  ③属于本机关管辖。
  ④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3.证据种类及收集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以后,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2人,应当依法收取证据;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调取各种证据;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取各种证据。
  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书证。
  ②物证。
  ③视听资料。
  ④证人证言。
  ⑤当事人的陈述。
  ⑥鉴定结论。
  ⑦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4.登记保存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三)案件证据材料要求
  1.询问笔录
  收集、调取证据应当制作笔录,由调查人和有关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指模)或者盖章。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知情人(以下称被询问人),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拒绝回答的,不影响根据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2.勘验、检查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可以进行勘验、检查。必要时,可以协调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勘验、检查,并可以邀请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和有关的当事人参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勘验、检查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被邀请的见证人、有关的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3.技术鉴定
  为解决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由县林业局两名以上相关技术人员做出技术鉴定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本人身份。
  4.证据查证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依法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5.先行告知书及处罚意见书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交当事人(可结合之前各个环节完成),同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承办机构处理意见栏由承办人员及承办机构负责人负责填写,法制工作机构意见栏由林业改革与产业发展股负责填写,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栏由大队根据局涉林案件审议小组集体讨论结果或局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填写。
  除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外,适用一般程序案件处罚均由局林业行政案件审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凡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具备下述条件:
  ①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
  ②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
  ④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
  6.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听证权利告知书
  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格式载明下列事项:
  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③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④林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⑤不服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60日内向明溪县人民政府和三明市林业局)或者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内向明溪县人民法院)的途径和期限。
  ⑥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应当一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可以自接到本通知之日3日内起向明溪县林业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后承办人应于举办听证7日前将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四)决定书及听证权利告知书送达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7日内)被处罚人,听证权利告知书可以一并送达并由被处罚人在《林业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
  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经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7条),也可以委托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被处罚人下落不明的,或者采用上述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五)结案呈批及案件立卷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终结,承办人应当根据一案一卷的原则填写结案呈批表,并将案件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交大队保管,档案材料不得随意查阅、复印、外传,确实需要查阅、复印的,需上报分管领导批准。卷宗一般包括:卷皮、目录、案件登记表、证据材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其他材料。
  (六)案件执行
  案件承办人及属地林业站负责人应当跟踪并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财产罚如罚款是否在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由当事人申请并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行为罚如责令停止、改正、纠正、补种、恢复等,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采取以下措施:1、催告履行(一般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实施);2、加处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3、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4、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5、代履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也可由当事人自愿提出申请并与代履行方签订协议并缴纳费用,如补种树木、恢复植被、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等)。
  (七)撤销立案
  已经立案的案件经调查,没有违法事实的或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于处罚的,并报行政负责人审批,撤销立案。
  (八)案件移送
  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和涉及刑事案件的,各执法单位应将调查材料及时上报执法大队,由执法大队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四、加强法制建设和林业行政执法监督
  (一)加强法制建设
  调整充实法制机构人员,负责普法及检查督促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承担机关行政许可“双随机”抽查;对林业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法律法规宣传;听证组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案件审核。
  (二)加强林业执法监督
  被监督单位和执法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自觉接受监督。林业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主要内容:
  1.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是否持有有效的执法证件。
  2.受委托组织是否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案件的办理人员是否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
  4.执法人员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贿受贿、包庇纵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
  5.案件是否依法受理。
  6.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7.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8.是否根据《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的通知》等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
  9.案件的办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10.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11.案件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12.其他应当监督的执法活动。
  五、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号),我局林业行政执法全面推行以下三项制度: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在林业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或依申请通过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行政执法承办单位要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林业行政案件承办人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明确审核机构和人员
  林业改革与产业发展股是我局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要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使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与形势任务相适应,并且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2.明确审核范围
  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适用一般程序林业行政案件参照办理。
  3.明确审核内容
  要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要根据不同情形,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4.明确审核责任
  林业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林业行政案件的承办人员、审议案件作出决定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实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情节复杂、重大违法、或者严重影响的林业行政案件,由办案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再由局分管领导召集局涉林案件审议小组成员集体讨论形成最终处理意见后再做出处罚决定;根据《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的通知》作出加重或减轻林业行政处罚的由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案件疑难不易定性则邀请法律顾问参加讨论。
  七、规范文书制作和证件管理
  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时必须制作或使用统一格式的法律文书。林业改革与产业发展股要加强执法证件的管理,规范使用,按期注册,不得超范围、超时限使用,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时应将执法证件收回注销,执法证件有效期满要按规定及时换发新证。
  八、执法正向激励及惩戒措施
  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证是从事林业行政执法(含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监督、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工作的必备资质,是全面推进依行政、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要求全局中层以下年龄未满45周岁人员必须要持有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证。
  (一)正向激励措施
  1.鼓励考取福建行政执法资格证,成功考证人员可报销一次报名费用及差旅费用。
  2.有执法证并直接参与办案人员和法制员,享受年终绩效加分奖励。
  (二)惩戒措施
  中层以下年龄未满45周岁人员如未考取福建行政执法资格证,职务(职级、职称)晋升(晋级)自年起暂缓。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如遇法律法规调整则从其规定。

明溪县林业局

年9月24日

来源:明溪县政府网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