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根据《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京财文〔〕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申报年度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企业专利战略专项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二、资助方向
专利战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示范区企业:
1.开展专题专利数据库建设;
2.开展专利竞争情报研究;
3.建立专利预警机制;
4.建全和完善企业专利管理体系。
三、资助要求
1.近两年已获得过中关村示范园区专利创业专项或专利战略专项资助的企业不予以资助。
2.同一单位当年不得同时申报专利战略资助项目和专利创业资助项目。
四、资助形式
对于经评审立项的专利战略资助项目,申报企业即项目承担单位。企业如符合承担条件可以独立承担,不符合承担条件则需有符合条件的协助单位协助项目实施。关于公开征集项目承担单位将另行通知。
项目承担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的专利数据以及相关软件资源等项目所需来源正当合法,有能力承担项目涉及的各项工作;
(二)项目承担单位具备从事项目相关工作且工作经验丰富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以及相关软硬件设施,实施项目的技术力量雄厚;
(三)项目承担单位具备较好的项目相关经验,具备一定数量同类项目的成功案例。
五、资助额度
拟资助项目原则上给予每项10万元的支持,可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适度调整。
六、申报与受理
(一)申报单位需符合的条件
1.园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2.企业具有较强研发实力,拥有一定数量的授权发明专利。其中:申报建设专题专利数据库、开展专利竞争情报研究的企业,专利申请量应在10件以上,且拥有一定比例的发明专利申请;申报建立专利预警机制、建立和完善企业专利管理体系的企业,专利申请量应在20件以上,且拥有一定比例的发明专利申请;
3.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健全、制度完善,配有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每年有相应的资金用于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
4.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二)申报项目需符合的条件
1.项目的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实施内容明确、预期目标具体、经费预算合理,便于过程管理与考核;
2.项目必须由申报单位匹配相应资金,且配套资金占总预算的比例不低于50%;财政资金和配套资金开支范围: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与知识产权促进工作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中劳务费是指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其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3.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施项目所需的相关经验、组织与管理协调能力;
4.项目实施对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三)申报程序
1.登陆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网站